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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市财政设立昆山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与国家商务部、江苏省、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分年度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二、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服务外包政策和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要求等有关事项。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和贴息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营造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软硬环境的集聚区建设。
  (二)吸引服务外包企业落户的政策扶持。
  (三)推进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四)引进和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政策扶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
  (一)对经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外包集聚区,对其服务外包技术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大型租用设备、专业软件购买等,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专项补助,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5%;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15%10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每个集聚区给予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离岸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贴。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10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补贴1000万元;到位注册资本5亿~10亿元的,补贴800万元;到位注册资本1亿~5亿元的,补贴500万元;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50万元。在每一补贴段内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确定补贴额,以增资方式增加的到位注册资本不重复享受资金补贴。到位注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已实际到账并投资于本市境内的资本。
 
  (三)对在我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租赁的办公用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房屋租金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补贴年限可延长至5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出口额给予补贴,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作为补贴依据。
  (五)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六)对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新增贷款利息2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对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信用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的新增贷款担保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七)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昆山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考核意见》政策予以贴息。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培训核心岗位员工,可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后享受50%的培训补贴。补贴方法为以前一年度为基数,按每年新增培训员工数给予补贴指标。补贴标准为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人次,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九)对在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按个人在服务外包企业的收入的5%10%给予奖励,收入按实际申报的纳税工资为准。
  (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以下国际认证的给予补贴: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给予认证费用及随后两年维护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于其取得省级以上品牌推广品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对软件产品及相关信息服务技术申请多种类的知识产权,并支持它们到境外(尤其是发包方所在的国家)申请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境外申请和维护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外因知识产权被侵权发生纠纷时所产生的律师费、赴境外应诉、交涉、抗辩所支出的国际机票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十四)上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要求配套的资金。
  第九条  凡已享受市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安排。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者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三)经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外包集聚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昆山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的条件、资料、时间和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各区、各镇负责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负责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被确定支持的项目在全市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报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下发专项资金文件。
  (五)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和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区、各镇财政部门,并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或单位, 市属单位直接下达。

五、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企业或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企业或单位要在当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各项目企业或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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