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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出台鼓励境内外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优惠政策
类型:各地政策  作者:太仓外经贸局  时间:2008-11-06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日前我市出台了《鼓励境内外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意见 (试行) 》(简称《意见》)。
     《意见》中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境内外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一方面,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市、镇(区)财政全额补贴,后三年由市、镇(区)财政补贴50%。地方性防洪基金,第一和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本市原有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根据其对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新增长额,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另一方面,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我市总部经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中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10%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0%的补贴。对自建办公用房的,可减免交纳地方部门相关规费,城建税按地方留成中70%返回;被入驻总部或地区总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我市将予以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新入驻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我市提供人事、社保、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证照代办、代理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我市居住的,其子女入学、住房购置、医疗保健、户口准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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